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青島報廢汽車回收
2020-08-121.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4.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5.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6.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3)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7.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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